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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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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危險性鑒定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9 ???? 發布時間:2022-09-2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60 2013年6月2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化學品物理危險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現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生效。2013年7月10日
化學物理風險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規范化學品物理危險鑒定和分類。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未確定危險特性的化學品的物理危險鑒定和分類,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鑒定和分類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化學品,是指各種單質、化合物及其混合物?;瘜W物理風險評估是指根據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測試、判斷、確定化學燃燒、爆炸、腐蝕、燃燒、自反應和水反應的風險特征?;瘜W物理風險分類是指根據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評估化學物理風險評估結果或相關數據,確定化學物理風險類別。
第四條 下列化學品應進行物理危險鑒定和分類:
(一)在《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含有一種或多種成分,但整體物理風險尚未確定;
(二)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且未確定物理危險的化學品;
(三)以科研或產品開發為目的,年產量或使用量超過1噸,物理風險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國家化學物理危險評估和分類工作,公布化學物理危險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名單和免除化學物理危險評估和分類目錄,設立化學物理危險評估和分類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行政區域內化學物理危險評估和分類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技術委員會負責仲裁有異議的評估或分類結果,并公布化學物理風險的評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負責化學品物理風險分類結果的評估和審計,建立國家化學品物理風險評估和分類信息管理體系,為化學品物理風險評估和分類提供技術支持,承擔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險鑒定與分類
第七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科學、公正、誠實地開展評估工作,確保評估結果真實、準確、客觀,并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八條 化學品生產、進口單位(以下簡稱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品進行普查和物理危險識別,并向評估機構申請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化學品鑒定?;瘜W品單位不得隱瞞化學品的危險成分、含量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九條 化學物理危險鑒定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化學物理風險評估的化學品單位應當向評估機構提交化學物理風險評估申請表和有關文件,提供評估所需的樣品,并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
(2)評估機構收到評估申請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測試和判斷。除與爆炸物、自反應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有關的物理風險外,其他物理風險應在20個工作日內發布,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確定。樣品應至少保存180天,相關檔案材料應至少保存5年。
第十條 化學物理危險鑒定應包括以下內容:
(1)與爆炸物、易燃氣體、氣溶膠、氧化氣體、壓力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自燃液體、自燃固體、自熱物質、易燃氣體、氧化液體、氧化固體、有機過氧化物、金屬腐蝕等相關物理風險;
(二)蒸氣壓、自燃溫度等與化學危險分類有關的物理化學特性,以及化學穩定性和反應性。
第十一條 化學物理危險鑒定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化學品名稱;
(二)申請鑒定單位名稱;
(三)鑒定項目及所用標準、方法;
(四)儀器設備信息;
(五)鑒定結果;
(六)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