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條 注冊企業在危險化學品注冊證書、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注冊品種、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變更,或發現其生產、危險品經營許可證代辦申請,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注冊辦公室申請變更,并按以下程序辦理注冊內容變更手續:
(一)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申請表》,并向登記處提交一份涉及變更的證明材料;
(2)登記辦公室應當對登記企業的登記變更申請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登記企業變更后的登記材料,并對登記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提交登記中心;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過登記制度通知登記企業,并說明原因;
(3)登記中心對登記辦公室提交的登記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屬于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規定的事項的,登記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通過登記辦公室發給登記企業,并收回原證書;符合要求但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規定的,應當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提供書面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進口的登記企業,應當在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申請審查和更換,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審查和更換:
(一)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復核換證申請表;
(2)登記辦公室應當審查登記企業的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通過登記制度通知登記企業提交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登記材料;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通過登記制度通知登記企業,并說明原因;
(三)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復核換證手續。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分為原件、復印件、懸掛式復印件、折疊式復印件。原件、復印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原件、復印件應當載明證書編號、企業名稱、注冊地址、企業性質、登記品種、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其中,企業的性質應當注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危險化學品進口企業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同時進口)。第四章是注冊企業的職責
第十八條 注冊企業應當對企業的各種危險化學品進行調查,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應當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數量、識別信息、危險分類、化學品安全技術手冊、化學品安全標簽等。
第十九條 登記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登記機關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如實填寫登記內容,提交有關材料,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登記企業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工作,必要時配合登記人員檢查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內容。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登記企業,應當具備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知識和能力。
第二十一條 對于尚未確定危險特征的化學品,登記企業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格的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危險鑒定;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立國內固定服務電話,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班,為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咨詢服務,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專職值班人員應熟悉企業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應急處置技術,準確回答相關咨詢問題。不能提供前款規定的應急咨詢服務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委托登記機構代理應急咨詢服務。危險化學品進口企業應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要求,并在進口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上注明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班,建立完善的化學品應急救援數據庫,配備在線數字記錄設備和8名以上專業人員,同時接受3次以上應急咨詢,準確提供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應急處理信息和建議。
?;方洜I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
您現在的位置:主頁 > 無倉儲?;吩S可證 >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下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9 ???? 發布時間:2022-09-19??
(一)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申請表》,并向登記處提交一份涉及變更的證明材料;
(2)登記辦公室應當對登記企業的登記變更申請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登記企業變更后的登記材料,并對登記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提交登記中心;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過登記制度通知登記企業,并說明原因;
(3)登記中心對登記辦公室提交的登記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屬于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規定的事項的,登記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通過登記辦公室發給登記企業,并收回原證書;符合要求但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規定的,應當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提供書面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進口的登記企業,應當在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申請審查和更換,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審查和更換:
(一)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復核換證申請表;
(2)登記辦公室應當審查登記企業的申請。符合條件的,應當通過登記制度通知登記企業提交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登記材料;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通過登記制度通知登記企業,并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分為原件、復印件、懸掛式復印件、折疊式復印件。原件、復印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原件、復印件應當載明證書編號、企業名稱、注冊地址、企業性質、登記品種、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其中,企業的性質應當注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危險化學品進口企業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同時進口)。第四章是注冊企業的職責
第十八條 注冊企業應當對企業的各種危險化學品進行調查,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應當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數量、識別信息、危險分類、化學品安全技術手冊、化學品安全標簽等。
第十九條 登記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登記機關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如實填寫登記內容,提交有關材料,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登記企業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工作,必要時配合登記人員檢查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內容。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登記企業,應當具備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知識和能力。
第二十一條 對于尚未確定危險特征的化學品,登記企業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格的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危險鑒定;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立國內固定服務電話,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班,為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咨詢服務,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專職值班人員應熟悉企業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應急處置技術,準確回答相關咨詢問題。不能提供前款規定的應急咨詢服務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委托登記機構代理應急咨詢服務。危險化學品進口企業應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要求,并在進口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上注明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班,建立完善的化學品應急救援數據庫,配備在線數字記錄設備和8名以上專業人員,同時接受3次以上應急咨詢,準確提供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應急處理信息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