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洜I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
您現在的位置:主頁 > 無倉儲?;吩S可證 >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9 ???? 發布時間:2022-09-13??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上設置明顯標志,并定期對危險化學品管道進行檢查和檢測。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7天書面通知管道單位,并與管道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派專人到現場指導管道的安全。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生產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危險化學品生產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手冊,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上粘貼或綁定與危險化學品包裝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瘜W品安全技術手冊和化學品安全標簽規定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具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改其化學品安全技術手冊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材料、危險化學品包裝的類型、規格、方法和單一質量(重量)應適用于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性質和使用。
第十八條 容器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生產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中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批準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生產,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船舶檢驗機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用戶應在重復使用前檢查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和容器;如果發現安全風險,應進行維護或更換。用戶應記錄檢查情況,記錄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油站除外)與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居住區、商業中心、公園等擁擠場所;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3)飲用水源、水廠和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依法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的除外)、機場、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亭、地鐵站出入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社區)、漁業水域、種子、畜禽、水產苗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地方、設施和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設備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監督整改;生產、生產、搬遷、關閉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免地震活動斷層和易發生洪水和地質災害的地區。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攜帶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包括場所、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