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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9 ???? 發布時間:2022-09-13??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采取以下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現場進行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3)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運輸工具;
(4)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獲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非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和運輸工具;
(5)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應當當場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少于2人,并出示執法證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支持和督促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配合,依法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負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采用先進的技術、技術、設備和自動控制系統,有利于提高安全水平,鼓勵危險化學品的特殊儲存,統一分銷和集中銷售。
第二章 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和合理布局。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確保安全的原則,組織編制城鄉規劃,規劃適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區域。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委托具有國家資質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港口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