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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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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9 ???? 發布時間:2022-09-13??
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2013年12月7日,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按照有關環境保護法、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對人體、設施爆炸、燃燒、助燃等對人體、設施、環境有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清單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鐵路、民航、農業等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征的識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和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第一、綜合管理的政策,加強和落實企業的主要責任。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面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所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員工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工作;合格崗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實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工作,組織確定、發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包括使用長輸管道運輸危險化學品,下同),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
(2)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頒發劇毒化學品采購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容器(不包括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依法監督其產品質量,檢查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
(4)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鑒定和環境風險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品的環境管理登記;根據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的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5)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許可證和交通安全管理,監督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司機、船員、裝卸管理人員、護送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包裝現場檢查員資格。鐵路監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航空運輸和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6)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傷者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發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的營業執照,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非法購買危險化學品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8)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的投遞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