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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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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9 ???? 發布時間:2022-09-06??
第三章第九條申請人申請深圳?;方洜I許可證營業執照的,應當向當地市、縣發證機關(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營業執照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培訓證書;
(四)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復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批準文件(復印件);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記錄登記表》(復印件)。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記錄登記表》(復印件)。
處理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1)倉儲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租賃倉儲設施的,應當提交租賃證明(復印件);新建、改建、擴建倉儲設施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2)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2)安全評估報告。
第十條發證機構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后,應當按照下列條件辦理:
(一)不需要領取營業執照的,應當當場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2)申請不屬于發證機構職責范圍的,申請人應當場作出拒絕申請的決定,通知申請人向相應的發證機構申請,并退還申請文件和材料;
(3)如果申請文件或材料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申請人應當場更正并接受申請;(4)申請文件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或發出更正通知,并將所有需要更正的內容通知申請人;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受理;
(4)申請文件齊全,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發證機關的要求提交所有補充材料的,應當立即受理申請。發證機關受理或者拒絕受理營業執照申請的,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加蓋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一條發證機關受理營業執照申請后,應當組織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營業場所和倉儲設施進行現場檢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營業執照的決定。發證機關在現場檢查要求的時間內,整改申請人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的有關問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和材料的,不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計算。第十二條發證機關作出發證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簽發營業執照。發證機關作出不發證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通知應當加蓋主管機關的印章。第十三條營業執照分為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為懸掛式,復印件為折疊式。原件和復印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應當分別注明以下事項: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住所(注冊地址、營業場所、儲存場所);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名稱;
(4)操作模式;
(五)許可范圍;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7)證書號;
(八)發證機關;
(九)延長有效期。
第十四條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變更名稱、主體、登記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及其控制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構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變更營業執照申請;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主要負責人變更后的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變更登記地址的證明文件;
(五)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改造后及其監測措施專項安全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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