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1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9 ????
發布時間: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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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2012年7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生效;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9號修訂)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嚴格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營業執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無需取得營業執照:(1)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工廠內銷售危險化學品;(2)依法取得港口營業執照的港口經營者在港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第四條 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第五條 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指導下,家營業執照的頒發和管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營業執照的頒發和管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營業執照的審批和頒發:(1)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2)經營易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3)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4)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5)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6)除劇毒化學品、易爆危險化學品外,還有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h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營業執照的審批和頒發;未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經市級發證機關批準頒發營業執照。
第二章營業執照申請條件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依法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1)經營、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化企業防火設計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和其他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有適合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項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后,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專項操作人員經專項安全操作培訓,取得專項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4)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設備;(5)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指安全投資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管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指安全投資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管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儲存、雙人交付、雙鎖、雙賬戶等管理制度。第八條 申請人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專用區域內;(2)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之間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3)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4)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有國家教育化學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中級化學專業技術職稱,或危險品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5)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相關規定。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化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