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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許可證
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9 ???? 發布時間:2022-09-20??
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廣州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營業執照期滿繼續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廣州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倉儲設施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停產整頓后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吊銷營業執照:
(一)使用危險化學品前不檢查其包裝和容器;
(二)工作場所未按照存放的危險化學品的類型和特點設置相關安全設施和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維護安全設施和設備的;
(三)未在專用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劇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
(四)不定期評估安全生產條件的;
(五)危險化學品儲存方法、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的;
(七)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未定期檢查。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或者使用偽造、變更營業執照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不再符合法律、法規、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改;停產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或者不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營業執照審批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